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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入驻政府平台招商引资园区,买房卖房引起的合同纠纷

2020-03-20 18:28:47

摘要:企业稳定的发展需要稳定优良的商业市场环境和产业区域环境。因此,企业一般都会与公司所在园区建立起相对和谐友好的关系。而A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B园区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详情:

三年前,B园区作为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吸引了一批中小型企业、初创型公司入驻,这其中就包括了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租合同,合同条款约定若干,但这其中有两条关键的约定:其一是A公司以B园区作为注册地址,在B园区所在行政区域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且A公司在园区缴纳的税收三年累计总额应达120万元,达不到这个标准视为A公司根本违约,B园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不予退还A公司缴纳的租房保证金;其二是在租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若A公司购买该房屋,则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同时解除房屋的《租房合同》,A公司按照优惠的价格优先购买,但A公司须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故事就发生在相安无事两年后,两年半的时候A公司提出所租房屋的购买申请,而B园区此时以原合同关于购房的表述是对双方达成转让一致时的价格约定,并不是只要A公司申请就必须转让,还提出A公司存在拖欠房租、税收不达标的行为,因此拒绝了A公司要求购房的申请。此后B园区同时多次向A公司发送房租催付函,并在房屋租赁到期之日向A公司发生《租赁到期通知函》。A公司作为刚成立的企业起步发展,税收逐年增长,本想购买房屋稳定发展,不料遭B园区拒绝,双方矛盾加剧。B园区这一步相当于租赁到期之后要赶走A公司。事关公司生存与发展,A公司一纸诉讼将B园区告上了法院。

法院主要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A公司税收不达标,根据合同约定属于根本违约,B园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不予退还租房保证金。收回房屋、不予退还租房保证金均应以解除合同为前提,然而B园区一直没有主张合同解除权,反而直至房屋租期到期之前多次催告A公司缴纳租金,且在租期到期之日向A公司发送《租赁到期通知函》,足见B园区放弃了其合同解除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认可合同履行至租期满。故B园区合同解除权消灭,不得以A公司税收不达标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退还租房保证金。另一方面关于A公司提出购买所租房屋,法院认定原合同关于租房转让的唯一排除条件就是B园区的合同解除权,现B园区未行使解除权选择继续履行,而A公司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购买申请,综合考虑B园区出售比率未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A公司纳税额也在逐年增长,考虑到扶持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对于A公司购买房屋的申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A公司诉求,判决B园区在A公司付清房屋全款后30日内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A公司名下。


大象律师观点:

大象法律提醒大家在民事合同中,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保留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措施,而不应作出某些行为来默示认可对方的违约行为,这会导致法院在审理中推定为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许可,从而丧失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追究权。若因为自身的消极懈怠致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造成巨大损失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