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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020-03-23 13:45:25案例详情:
小李是江苏省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员工,因年初疫情爆发,公司停产停业,公司安排员工在家等待复业。三月初疫情好转,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各个企业有序复工。
小李的厂也开始了复工生产,事情就发生在复工后。某天小李发现自己开始干咳、低烧,小李很惶恐,自己莫不是感染了?但自己除了每天上下班的途中坐地铁,也没有接触过多的人。小李去医院一检查,果不其然自己中招了,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原来小李复工后的第三天,下班坐的那一趟地铁上与自己同一节车厢有个患者,小李应该就是这个时候被感染的。小李想着要不是厂里非要复工自己也不会因此而感染,就觉得自己是工伤,就向厂里索要赔偿,并要求支付自己住院期间的工资。没料到厂里一口否认是工伤,并说已经下班了,不在工作场所。但小李坚持认为是工伤,因为上班而被感染。
大象律师观点:
本平台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防疫工作的人员。职工如果从事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也应视为工伤。工伤的主要判定标准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对于上下班途中被感染不应当做类比推理,不应推定为工伤。对于这样非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的小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小李住院治疗期间的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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