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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承担刑法责任
2020-03-20 18:59:35摘要:19年底20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让人民饱受苦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案例详情: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往返于嘉鱼、武汉。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1月23日疫情始发地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公安局于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大象律师观点:
大象法律平台律师分析,尹某某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近期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的人员比比皆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仅使得疫情期间国家、社会的努力付之东流,更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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