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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竟被列为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房屋抵押登记引发的纠纷
2020-03-20 18:26:23案例详情:
2018年夏天,张大尚在兵营服役,却意外收到一封法院的邮件,惊讶的发现自己竟然被列为了被执行人员失信名单,这让他颇为惊讶。几经调查才发现在2017年A城市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张大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张二对李某所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个张二是张大的堂弟,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2016年的时候张二向李某借款两百多万用于资金周转,并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个房屋也很蹊跷,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大和张二的妻子王某。很多人对此会有有疑问,张大身在军营且对此事不知情,张二等人是如何成功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
张大一怒之下将不动产登记机构、张二、王某、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颁发的涉案抵押权证。案件真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逐渐水落石出。涉案房屋虽不是张二所有,但当初买房张大并不是全款,余款是张二补足的。因此张大就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张二保管,并给了张二房屋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但仅限于抵押给银行。这就有了张二向李某借款后,与其妻王某和李某三人同至房屋抵押登记部门提交了以张大、王某为抵押人,李某为抵押权人的申请材料。并同时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等,而这些材料中均有张大的签名(均为张二提前代签)。同时提交的还有张大张二王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张大张二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一张纸上,两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他们办理了抵押登记。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这里可以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抵押人是否提出抵押权申请、申请人身份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一致等进行调查。而且根据事发年代的《房屋登记办法》,登记机构还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进行审查。本案中张大提交了其身在部队服役的证明等材料,证明其本人未申请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对申请材料中“张大”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没有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抗辩认为张大张二为兄弟,相貌相似,工作人员未准确区分属于合理范围。但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的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的张大张二的身份证复印件,且存在较大差异,在具备对比条件下,未能辨别申请抵押的非张大本人,抵押并非张大真实意思表示,未尽到当时法规、规章要求的合理审慎审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行为。
大象律师观点:
大象法律平台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应该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并视情况对申请不动产登记、抵押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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